內地Air Jordan及New Balance戰役

內地有連續兩單關於運動用品註冊商標的訴訟宣判結果,兩大美國著名品牌Air JordanNew Balance皆被判獲勝,網絡一時泛起討論,卻大多不著邊際。

是次判決,兩者性質上其實有很大分別,Jordan案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宣判,New Balance案則於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宣判,前者判定Jordan有「喬丹」的姓名權,後者則判定New Balance鞋對兩側N字母裝潢較有商標使用條件。兩者並論的話,Jordan案2016年上訴時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勝訴,是次終審維持裁決,所以Jordan屬於終極勝訴,內地品牌喬丹體育未來不可再使用喬丹圖形商標(但註冊逾5年的74項商標則不受影響);但New Balance方面則為地區一審判決,對手New Barlun(紐百倫)理論上仍有大量上訴空間,可以是繼續沒完沒了的訴訟。

事實上,兩案皆甚具歷史,Air Jordan與喬丹體育的磨擦始於2000年,至2012年米高佐敦(中譯:邁可喬丹)本尊介入,才令這官司成為運動品牌商標訴訟的指標性案件;New Balance方面歷史則更悠久,其品牌早於80年代已進駐中國,後來因與代理商發生糾紛而撤出品牌,及後又在2006年回歸,前後與New Barlun及其它品牌有甚多訴訟,其中有贏有輸,例如它本身中譯「新百倫」名字就被判敗訴予廣東一間同名公司......情節複雜,可歌可泣。

綜合而論,Air Jordan有著籃球之神的加持,從2012年始至今花了8年才開花結果,而New Balance抗戰路途看來則仍是長路漫漫;懷抱正念去企盼的話,Air Jordan案已宣佈被納為最高法指導性案例,而20201月,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亦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「全國法院先進集體」稱號,其審訊案件亦可能較具指導性。

估計推斷的話,內地的商標訴訟應也是困擾司法界多年,多方面都想為同類事件作一了斷。問題只是,結果是會汰弱留強,還是真的冒牌不能勝正?

Text: Jack